| 我局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宣传贯彻《条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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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6-30 |
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对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的申报程序和保护规划、保护措施、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。《条例》的制定出台,对加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的保护与管理,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,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,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。 我市是国务院于1986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,历史文化资源丰富,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9处、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和大量的近现代优秀历史风貌建筑。在《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(2005-2020年)》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规划中,划定了9处历史文化保护区、5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,在市域内确定了3个历史文化古城镇。蓟县县城作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加以保护,杨柳青镇、葛沽镇作为区县级历史文化名镇加以保护。 为做好《条例》的宣传贯彻工作,市规划局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工作计划,对《条例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。6月30日上午,我局在办公楼前开展了《条例》集中宣传咨询活动,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,并接受群众现场咨询。与此同时,将采取三项措施深入贯彻实施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。 一是把加强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和宣传、培训工作相结合,开展规划系统全员培训,使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,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《条例》对做好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。 二是按照《条例》的要求,结合天津实际,对有关规划编制、审批、许可、监管等工作重新审视和进一步完善,积极配合文物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。 三是配合《条例》施行,根据我市实际,加强有关地方立法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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